没收全部财产和罚金应分别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没收全部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罚金是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若同时适用,需遵循先执行罚金,再执行没收财产的顺序,且要保留犯罪分子及其扶养家属必要的生活费用。
关于没收全部财产的执行。没收财产是一种刑罚方式,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没收全部财产时,要严格区分犯罪分子个人财产和其家属财产。只能没收属于犯罪分子本人的财产,不得没收属于其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同时,还应当为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例如,在一些经济犯罪案件中,法院判决没收犯罪分子的全部财产,执行机关会对犯罪分子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进行全面清查和处置。
罚金的执行。罚金可以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比如,某犯罪分子被判处一定数额的罚金,若其有能力一次性缴纳,就应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缴清;若经济状况不允许,可申请分期缴纳。
当没收全部财产和罚金同时适用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先执行罚金刑,再执行没收财产刑。这是为了确保刑罚执行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既保证了对犯罪分子经济上的制裁,又兼顾了其实际情况和社会效果。总之,没收全部财产和罚金的执行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