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银行卡流水的计算一般是按照涉案银行卡的入账金额来统计。具体计算时,需区分不同资金性质,将与犯罪相关的资金流水准确认定,且通常只计算单次流入的金额,不重复累加。
在帮信罪中,银行卡流水的计算是一个关键问题。从计算范围来讲,通常以涉案银行卡的入账金额作为主要依据。这是因为入账金额能直观反映该银行卡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所涉及的资金规模。例如,犯罪嫌疑人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网络犯罪资金流转,流入该银行卡的资金数额就是流水计算的基础。
要对资金性质进行区分。并非银行卡内所有的流水都能认定为帮信罪的涉案流水。需要排除那些正常的、与犯罪活动无关的资金往来。比如,银行卡内存在一些日常的工资收入、亲属间的正常转账等,这些资金流水不应计入帮信罪的流水范畴。只有那些与网络犯罪活动有直接关联的资金流入,才属于需要计算的流水。
关于计算方式,一般是计算单次流入的金额,不进行重复累加。例如,一笔犯罪资金从A账户流入涉案银行卡,之后又从涉案银行卡流出到B账户,在计算流水时,只计算该笔资金流入涉案银行卡的这一次金额,而不会将其流出再流入其他环节的金额重复计算。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流水的计算还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侦查机关需要通过调取银行交易记录、分析资金走向、结合其他相关证据等方式,准确认定哪些流水属于帮信罪的涉案流水。同时,对于一些复杂的资金流转情况,可能还需要运用专业的会计、审计等手段进行梳理和计算,以确保流水计算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从而为帮信罪的定罪量刑提供可靠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