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登记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明确了居住权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
从法律原理层面来看,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物权具有对世性和排他性,为了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物权秩序,法律通常要求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遵循一定的公示方法。对于居住权而言,登记就是其法定的公示方式。通过登记,能够将居住权的设立情况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晓该不动产上存在居住权的负担,从而避免不知情的第三人因交易而遭受损失。
在实际案例中,如果当事人仅仅签订了居住权合同,但未办理居住权登记,那么居住权并未设立。比如,甲与乙签订合同,约定乙可以在甲的房屋内居住,但未办理居住权登记。之后甲将房屋转让给丙,丙并不知道乙有居住的权利,由于居住权未登记,乙不能以其与甲的合同对抗丙,乙无法依据未登记的居住权继续居住该房屋。
而如果办理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即使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居住权人依然可以依据登记的居住权继续在房屋内居住。例如,丁为戊办理了房屋居住权登记,之后丁将房屋卖给己,己在购买房屋时能通过查询登记了解到戊的居住权,戊的居住权不受房屋买卖的影响,己不能要求戊搬离房屋。
综上所述,居住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对于居住权的设立至关重要,它保障了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物权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