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既可能是过失犯罪,也可能转化为故意犯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
在刑法中,对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情况,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等方面综合考量。
通常情况下,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可能构成过失犯罪。非法拘禁罪本身是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当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行为人并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只是由于其非法拘禁的行为,如长时间限制他人自由,导致被害人因饥饿、疾病、意外等原因死亡,这种情况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应认定为过失犯罪。例如,甲为了索要债务将乙非法拘禁在一个封闭的房间内,期间没有对乙进行暴力伤害,但乙因突发心脏病,甲未能及时送医导致乙死亡。甲主观上只是想通过拘禁乙来索要债务,并没有杀害乙的故意,乙的死亡是甲没有预料到的,这种情形就属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仍以非法拘禁罪定罪,但在量刑上会加重处罚。
然而,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行为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此时行为性质就可能发生转化,构成故意犯罪。根据法律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比如,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虐待等暴力行为,并且这种暴力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死亡,那么就应认定行为人具有故意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因为行为人在实施暴力行为时,对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明知且放任或者积极追求的。
综上所述,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故意或过失犯罪,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客观行为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准确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