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卖时,房屋归属的确定顺序一般是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优先;均未办理产权登记,已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优先;既未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实际占有房屋的,综合考虑支付购房款顺序等因素确定。
在房地产交易中,一房多卖是一种严重损害购房者权益的行为。当出现这种情况时,确定房屋归属顺序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这是基于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产权登记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定要件。例如,甲将一套房屋先后卖给乙、丙、丁三人,丁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那么从法律上来说,丁就拥有了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乙和丙不能再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
如果多个买受人均未办理产权登记,那么已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优先。实际占有意味着对房屋有了事实上的控制和使用。比如,乙虽然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但已经拿到房屋钥匙并装修入住,实际对房屋进行了占有,在这种情况下,乙相对于其他未占有房屋的买受人更有可能获得房屋。不过,这里的占有必须是合法的占有,通过非法手段占有房屋的情况不适用。
最后,若既未办理产权登记,也未实际占有房屋,就要综合考虑支付购房款的先后顺序、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一般来说,支付购房款在先或者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会更有优势。但这并不是绝对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判断。同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