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写利息的借条,一般视为没有利息。但在自然人之间借款之外的借贷关系中,当事人可以就利息问题进行协商补充;若协商不成,可结合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等确定利息。若既无法协商补充,也不能依相关条款或习惯确定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平衡借贷双方的利益,避免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借条中没有写明利息,那么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之后李四要求张三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法院通常不会支持李四的这一诉求。
而对于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也就是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借条没有约定利息,当事人可以先进行协商,就利息的计算方式、利率等达成补充协议。比如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借条未写利息,之后双方可以就利息问题进行沟通并签订补充协议。
若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就需要结合合同的相关条款以及交易习惯等来确定利息。例如,双方之前有过多次类似的借款交易,每次都有支付一定利息的习惯,那么在这次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可能会参照之前的交易习惯来确定利息。
要是既不能协商补充,也无法依据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利息的,就需要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例如,在当地同类型的借款业务中,普遍的利率水平是一定的,那么就可能参照这个普遍利率来确定本次借款的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