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设立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有以下条件。合伙人要求: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应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这是为了保护国有资产、公众利益等,避免这些主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能带来的风险。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重要法律文件,需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应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事项。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合伙人出资:合伙人需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这有助于交易相对人了解企业的性质和合伙人的责任形式。同时,合伙企业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这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也是确定企业登记管辖等事项的依据。此外,设立合伙企业还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