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借款人员享有债务知情权、按份抗辩权、追偿权、债务变更同意权等权利。
首先是债务知情权。共同借款人员有权知晓借款合同的各项条款,包括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重要信息。这是因为他们对借款承担着共同的责任,只有充分了解债务情况,才能更好地履行义务和维护自身权益。例如在一些民间借贷中,如果出借人没有向所有共同借款人明确说明借款利率的计算方式,共同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进行详细解释。
按份抗辩权也是重要权利之一。当共同借款是按份承担责任时,每个共同借款人只需对自己所承担的份额负责。对于超出自己份额的债务部分,有权提出抗辩,拒绝承担。比如甲、乙、丙三人按份共同借款,约定甲承担 30%、乙承担 30%、丙承担 40%的债务。若债权人要求甲承担超过 30%份额的债务,甲就可以行使按份抗辩权。
追偿权是共同借款人员的另一项关键权利。如果某一共同借款人承担了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债务,那么他有权向其他未足额承担债务的共同借款人进行追偿。比如在连带共同借款中,甲替乙偿还了部分债务,甲就可以向乙追偿这部分款项。
债务变更同意权同样不容忽视。借款合同的变更,如借款金额的增减、还款期限的延长或缩短等,需要经过所有共同借款人的同意。因为这些变更会直接影响到每个共同借款人的利益和义务。如果债权人未经所有共同借款人同意擅自变更合同条款,共同借款人可以主张变更无效。此外,共同借款人还有权要求债权人提供相关的借款使用情况说明,以确保借款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