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屋保修期过后质保金不退时,可先与对方协商沟通,明确要求退还质保金;若协商无果,可收集相关证据申请第三方调解;调解不成功的情况下,则可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
在房屋保修期过后质保金未退还的情况下,首先可以选择协商解决。这是最直接且成本较低的方式。要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与对方进行沟通,明确指出房屋保修期已过,按照合同约定对方应当退还质保金。沟通时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以备后续可能的需要。
如果协商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就需要收集相关证据。证据是解决此类纠纷的关键,包括但不限于当初签订的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了质保金的金额、退还条件和时间等内容;房屋保修期满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等;与对方沟通质保金退还事宜的记录。有了充分的证据后,可以申请第三方调解。可以向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机构反映情况,请求他们介入调解。这些机构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专业性,能够公正地处理问题,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若调解也无法解决问题,就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那么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具有程序简便、速度快等优点。若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则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要按照法院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积极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一旦判决生效,如果对方仍然不履行退还质保金的义务,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