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一般不撤销假释,而是对漏罪单独进行定罪量刑。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当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通常不会撤销已经执行完毕的假释。
这是因为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撤销假释的情形主要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即漏罪),或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等情况。但这里强调的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当假释考验期满后,就不再适用撤销假释的规定。
对于发现的漏罪,司法机关会按照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对漏罪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根据漏罪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应的法律条文确定罪名和量刑。然后将漏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已经执行完毕的刑罚分开执行。例如,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6年后被假释,假释考验期为剩余的4年。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甲在抢劫案之前还犯有盗窃罪。此时,司法机关会对甲的盗窃罪进行独立的审判,确定盗窃罪的刑罚,而不会撤销之前抢劫罪的假释。
这种处理方式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对于犯罪分子的漏罪进行追究;又维护了假释制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保障了假释考验期满后犯罪分子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同时,也遵循了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