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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合同解除权发生之日怎么算的

2026-01-02 04: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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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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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合同解除权发生之日的计算需根据不同情形确定。若因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或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发生之日自催告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届满之日;若当事人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则自约定的期限届满开始计算;若没有约定或法律也未规定,则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计算一年。

在商品房交易中,合同解除权发生之日的计算关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下分情况阐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也就是说,当出现上述迟延履行情况时,如果进行了催告,解除权发生之日就是催告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届满之时;若未催告,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迟延履行这一解除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一年的解除权行使期限,这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起始点可视为解除权发生之日。

若当事人在商品房合同中对解除权行使期限有明确约定,那么解除权发生之日就按照约定来确定。比如合同约定当开发商未在某个特定日期前完成房屋的某项关键建设时,买受人自该日期起享有解除权,那么该日期就是解除权发生之日。

最后,对于一些其他法定解除情形,如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等情况,解除权发生之日通常为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等解除事由之日。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只有在知晓这些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重大问题时,才具备行使解除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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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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