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标准因地区而异,且与伤残等级、职工本人工资、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相关,一般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于补偿工伤职工因伤残影响就业而给予的一次性补助。
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
在赔偿标准方面,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规定。以北京为例,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6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30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七级20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1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九级10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级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再如广东,五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四十个月,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九级伤残为八个月,十级伤残为四个月。
赔偿标准的确定主要考虑到不同伤残等级对职工劳动能力影响程度不同,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同时,赔偿标准可能会根据当地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职工在遭遇工伤后,要及时了解当地的具体赔偿标准和相关政策,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与用人单位就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