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公产房过户通常不需要像私产房那样缴纳常规意义上的过户费,但可能会有一些其他费用产生。
公产房,即公有住房,其产权归国家或单位所有,个人只有承租权。在离婚涉及公产房过户时,一般不存在房产所有权的转移,所以不会像私产房过户那样缴纳契税、增值税等与产权交易相关的过户费用。
不过,在办理公产房过户手续过程中,可能会涉及一些其他费用。例如,有的地方需要缴纳更名费,这是因为公产房过户实际上是变更承租人姓名,相关管理部门会收取一定的更名手续费,具体金额各地规定不同,可能从几百元到数千元不等。
另外,还可能会有一些杂费,如工本费等。工本费通常金额较小,主要用于制作新的承租凭证等相关证件。
要办理公产房过户,首先要符合相关的过户条件。一般来说,需要离婚双方达成一致的过户协议,并且要经过房屋产权单位的同意。不同的产权单位对于公产房过户的规定和要求可能会有所差异。有些单位可能要求提供离婚判决书、离婚证、财产分割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以确认过户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在办理过户时,双方需要携带上述证明材料以及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房屋产权单位或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工作人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才会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
总之,离婚公产房过户虽没有常规的过户费,但仍可能存在其他费用,且办理手续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按规定流程进行。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条例》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