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收养关系主要有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收养继子女、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这几种类型。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是一种特殊收养类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这种收养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条件限制。比如,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亲属间收养的特殊性和传统亲情伦理,有助于维护亲属关系的稳定和延续。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此类收养体现了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和保护。对于这类特殊儿童,法律在收养条件上给予了一定的倾斜。收养这些孩子,能够为他们提供一个温暖、稳定的家庭环境,帮助他们健康成长,同时也减轻了社会福利机构的负担。
收养继子女也是特殊收养关系的一种。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具有特殊的家庭背景和情感基础。法律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条件的限制。这有利于促进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融合,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最后,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时,法律要求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可能出现的侵害行为,确保收养关系的健康、安全和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