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把自己的钱转给父母是否算转移财产,需要分情况判断。如果该财产是个人财产,正常的资金往来转给父母不算转移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未与对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转给父母,可能被认定为转移财产。
首先要明确财产的性质。在婚姻关系中,财产分为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如果转给父母的钱属于个人财产,那么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是有自主决定权的,将其转给父母通常不构成转移财产。例如,一方在结婚前就已经存在银行账户里的存款,婚后将这笔钱转给父母用于父母的生活开销,这种情况一般不会被认定为转移财产。
然而,如果涉及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就不同了。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离婚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给父母,目的是减少在离婚时可供分割的财产数额,这种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转移财产。比如,夫妻双方婚后共同经营一家店铺,盈利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准备离婚前,一方将店铺盈利大量转给父母,这就可能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被转移的这部分财产,并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转移财产的一方可能会少分或者不分。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为转移财产,不仅要看财产的性质,还要综合考虑转账的目的、金额大小、转账时间等因素。如果转账是出于正常的赡养、赠与等合理目的,且金额在合理范围内,可能不会被认定为转移财产;但如果转账行为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且有逃避财产分割的嫌疑,就可能被认定为转移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