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椎骨骨折的伤残等级需依据具体情况,对照相关标准来确定,一般可能被定为十级伤残,但也可能不构成伤残等级。
在我国,伤残鉴定主要分为工伤伤残鉴定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不同的鉴定适用不同的标准。
工伤伤残鉴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尾椎骨骨折后,如果经过治疗,尾椎骨愈合良好,对身体功能没有造成明显影响,可能无法评定为伤残等级。然而,若骨折导致尾椎骨畸形愈合,影响了身体的正常功能,例如导致坐姿、行走等出现异常,或者引发了长期的疼痛、活动受限等情况,有可能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十级伤残在该标准中通常意味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此标准相对更为严格。一般情况下,单纯的尾椎骨骨折,没有造成严重的后遗症,如神经损伤、骨盆畸形等,大概率不构成伤残等级。只有当尾椎骨骨折同时伴有其他严重的损伤,例如骨折导致了马尾神经损伤,出现了大小便失禁、下肢感觉和运动功能障碍等严重后果时,才有可能评定为较高等级的伤残。
需要强调的是,伤残等级的评定是一个专业且严谨的过程,必须由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详细的病历资料、检查结果以及对伤者的实际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而且,不同地区、不同鉴定机构在具体评定时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尾椎骨骨折最终能定几级伤残,应以实际的鉴定结果为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