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不准会见犯人可能存在多种原因,主要包括案件本身性质特殊、手续不符合规定以及监管场所的临时性限制等。
从案件性质方面来看,如果案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这是因为此类案件具有特殊性和敏感性,可能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和安全,侦查机关需要对律师会见进行严格把控,以防止案件信息泄露影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例如在一些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阶段,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与外界串供、销毁证据等情况发生,侦查机关可能会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律师会见。
手续问题也可能导致律师不准会见犯人。律师会见犯人需要携带一系列合法有效的手续,如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如果这些手续不齐全、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错误,监管场所是有权拒绝律师会见请求的。比如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中信息填写错误,或者委托书的格式不符合规定等,都可能成为会见受阻的原因。
监管场所的临时性限制也会影响律师会见。监管场所可能会因为一些特殊情况,如设施维护、安全检查、重大活动等,临时调整会见安排。在设施维护期间,可能为了保障人员安全,暂时停止会见服务;安全检查时,为了确保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也可能会暂停会见。
另外,还可能存在一些其他特殊情况,比如犯罪嫌疑人本人拒绝律师会见。根据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也是不能会见犯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