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诉讼罪通常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在我国,恶意诉讼罪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与之相关的主要是虚假诉讼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虚假诉讼罪属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所以其侦查工作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对于虚假诉讼罪而言,犯罪行为发生地可能是提起虚假诉讼的法院所在地,或者是实施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行为的地点。犯罪结果发生地可能是因虚假诉讼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地点等。公安机关在接到关于虚假诉讼的报案、控告、举报后,会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就会正式立案并展开侦查工作。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有权采取一系列侦查措施,如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等。通过这些侦查活动,查明案件事实,收集犯罪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
同时,如果案件涉及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犯罪嫌疑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虚假诉讼犯罪,可能会根据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另外,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也在特定情况下对涉及的虚假诉讼案件有侦查权。总之,不同的主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虚假诉讼相关案件进行侦查,以维护司法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