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了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在《民法典》中,第四百六十七条对无名合同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内容为:“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无名合同,也就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名称和规则的合同,首先要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合同编通则是关于合同的一般性规定,涵盖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这些规定适用于所有合同,无名合同自然也不例外。
在适用通则规定的基础上,还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这是因为虽然无名合同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则,但可能在某些方面与有名合同存在相似之处,通过参照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可以更合理地处理无名合同纠纷,填补法律空白。
此外,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明确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和对特定类型合同的特殊规定,保障了相关合同在我国境内的顺利履行和法律适用的确定性。总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为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有助于解决实践中无名合同的法律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