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后,被扣押的私人物品如果与案件无关,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如果与案件有关作为证据使用,在案件结束后,会根据最终处理结果决定是否返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当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时,如果被扣押的私人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这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和纠纷。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带走调查时身上携带的钱包、手机等物品,如果经过审查认定与案件没有关联,就会及时返还。
然而,如果私人物品与案件有关,被作为证据使用,那么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过程中,这些物品会被妥善保管。在案件结束后,会根据最终的处理结果来决定是否返还。如果物品是犯罪工具等依法应当没收的,就不会返还;如果物品只是作为证据使用,且不属于应当没收的范畴,在案件终结后会返还给物品所有人。
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通常会有严格的物品管理和返还程序。物品所有人可以主动与相关司法机关沟通,了解物品的处理情况和返还时间。司法机关也会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手续,确保物品的返还准确无误。这一系列规定和操作都是为了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合法,同时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