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30万后归还一般构成挪用公款罪。不过,在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是否符合犯罪构成及是否能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30万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若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比如将公款用于炒股、投资等,即便之后归还,也构成挪用公款罪。若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如赌博、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样构成挪用公款罪,非法活动不论数额大小和时间长短,都构成犯罪。而如果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情况,归还时间就成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因素,若在三个月内归还,则不构成犯罪;若超过三个月才归还,依然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后归还这一情节在量刑时会被考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例如,主动及时归还公款,且未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适当从轻处罚。
总之,挪用公款30万后归还仍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归还行为会对量刑产生影响。最终的定罪和量刑要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