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贷款逾期,股东一般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通常不需要直接对公司贷款逾期承担清偿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能需承担额外责任,如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滥用股东权利等。
在正常情况下,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这意味着,当公司贷款逾期时,主要是公司的财产用于偿还债务,股东在完成出资义务后,一般不会被要求用个人财产去偿还公司的逾期贷款。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股东可能需要承担额外的责任和义务:
一是出资不实。如果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出资,那么在公司贷款逾期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股东需要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例如,股东承诺出资100万,但实际只出资了50万,当公司无法偿还贷款时,该股东可能需要在未出资的50万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是抽逃出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通过各种手段将其出资抽回,这种行为会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在公司贷款逾期时,抽逃出资的股东需要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是滥用股东权利。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使公司失去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可能要对公司的逾期贷款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四是提供担保。如果股东为公司的贷款提供了个人担保,那么当公司贷款逾期时,股东需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可能需要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