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分居判离婚,可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办理。若选择协议离婚,双方需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若选择诉讼离婚,需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审理判决。
协议离婚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协议中需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然后,双方需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
若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分居判离婚,需满足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一法定条件。起诉时,需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相关证据等材料。法院受理案件后,会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且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应准予离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一般会经过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等阶段。在审理过程中,双方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如分居的相关证据,包括租房合同、居委会证明等。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庭审情况进行判决。若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若一审判决离婚,双方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婚姻关系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