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恶意串通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应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有过错的一方需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若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当合同被认定为恶意串通而无效后,在财产处理方面遵循以下原则。
返还财产:这是首要的处理方式。双方当事人因该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若该合同因恶意串通被认定无效,出卖方应返还已收取的购房款,买受方应返还房屋。返还财产旨在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使双方的财产关系回到初始情况。
赔偿损失:如果一方或者双方因为恶意串通的无效合同遭受了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这里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例如,在合作经营合同中,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导致其经营成本增加、预期收益无法实现等,恶意串通方需要对这些损失进行赔偿。若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的大小根据双方过错的程度来确定。
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当恶意串通的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时,当事人因此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比如,在一些涉及国有资产的交易中,交易双方恶意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相关财产应依法收归国家所有。对于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如甲和乙恶意串通签订合同,将本应属于丙的财产进行处分,合同无效后,应将财产返还给丙。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恶意串通合同无效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财产返还和赔偿问题。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文本、沟通记录、交易凭证等,以便在诉讼中证明自己的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