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毁欠条不一定构成诈骗,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诱使他人撕毁欠条以消灭债务,使债权人遭受财产损失,则可能构成诈骗罪;若只是单纯撕毁欠条,但无非法占有目的,一般不构成诈骗,可能涉及民事侵权等其他问题。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判断撕毁欠条是否构成诈骗时,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以及是否实施了欺骗行为。
从主观方面来看,如果行为人在撕毁欠条之前就有不想归还债务的想法,并且通过一些手段来达到消灭债务、非法占有原本应归还财物的目的,那么就具备了诈骗罪的主观要件。例如,债务人编造各种理由约债权人见面,在见面过程中趁其不备撕毁欠条,或者以查看欠条为由将其骗到手后撕毁,这种行为体现了其非法占有的故意。
从客观方面分析,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使债权人基于错误认识而遭受财产损失。比如,债务人谎称已经还款,要求债权人拿出欠条核对,然后趁债权人不注意将欠条撕毁。债权人因为相信了债务人已经还款的谎言,导致自己的债权无法通过欠条来主张,从而遭受了财产损失。
然而,如果是在正常的债务纠纷中,双方发生激烈争吵,一方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撕毁了欠条,但并没有非法占有债务的故意,事后也愿意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债务问题,那么这种行为就不构成诈骗。这种情况下,撕毁欠条的行为可能构成对债权人债权凭证的损害,债权人可以通过其他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来主张债权,要求债务人还款。同时,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撕毁欠条的一方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总之,撕毁欠条是否构成诈骗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准确判断,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