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股东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法律规定中,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是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体现了公司作为独立主体的法律地位。对于股东而言,通常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例如,股东甲认缴出资 10 万元,那么在公司出现债务问题时,甲仅需在这 10 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部分其无需额外承担。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形,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种情形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比如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公司的资金随意被股东个人使用,导致公司无法用自身财产偿还债务,此时股东就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情形是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如果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那么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股东需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例如,股东乙认缴出资 20 万元,但实际只出资 10 万元,当公司债务无法全部清偿时,乙需要在未出资的 10 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
此外,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唯一性,容易出现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界限不清的情况,所以法律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