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转移离婚财产指在离婚过程中,夫妻一方为了在财产分割时获得更多利益,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是双方共有的。而恶意转移离婚财产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原则,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常见的恶意转移离婚财产的情形有多种。比如隐藏财产,一方将夫妻共同持有的现金、贵重物品等藏起来,另一方难以发现。转移财产则可能表现为将夫妻名下的存款转到他人名下,或者将车辆、房产等过户到第三方。变卖财产是指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低价出售。毁损财产是故意破坏夫妻共同财产,使其价值降低。挥霍财产则是不合理地大量消费夫妻共同财产,如在短期内进行奢侈消费等。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一方虚构债务,企图让另一方分担虚假的债务,从而减少另一方在财产分割中应得的份额。
当面临恶意转移离婚财产的情况时,另一方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可以通过查询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房产车辆的过户信息等方式来获取证据。一旦发现对方有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律也为受害者提供了一定的救济途径,以保障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