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轻伤判刑后,赔偿通常包括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具体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赔偿方式可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受害者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在一级轻伤案件中,犯罪行为人被判刑后,并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赔偿范围有着明确规定。
医疗费是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在赔偿方式上,双方可以就赔偿金额、支付方式等进行协商。若协商达成一致,犯罪行为人应按照协议履行赔偿义务。若协商不成,受害者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判决确定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