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受理费的承担方式多样,一般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决定。通常情况下,败诉方承担,但离婚案件具有特殊性,不一定单纯以胜败论,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定。
在我国,离婚案件受理费是当事人进行离婚诉讼时需要向法院交纳的费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案件受理费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不过,离婚案件有其自身特点,它并非简单的一方胜诉一方败诉的情形。
协商承担: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夫妻双方可以就案件受理费的承担进行协商。双方可根据自身意愿和实际情况,自行约定由哪一方承担或者双方按一定比例分担。这种方式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助于和平解决纠纷。例如,夫妻双方在友好协商离婚事宜时,对于案件受理费达成一致,一方愿意主动承担全部费用,这种协商结果法院通常会尊重。
法院判定承担:若双方无法就受理费承担达成协商一致,那么就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双方的经济状况、导致离婚的过错程度等。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重大过错,比如存在家庭暴力、重婚等行为,法院可能会判决过错方多承担或者承担全部的案件受理费。此外,如果双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诉求都得到了部分支持,法院可能会判定双方按一定比例分担受理费。
总之,离婚案件受理费的承担没有绝对固定的模式,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通过协商或法院判定来确定最终的承担方式。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