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存在法定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明确了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
该法条还列举了一些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与他人同居则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破坏了婚姻关系的基础,通常会被认定为感情破裂。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则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伤害了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对婚姻关系造成极大的破坏。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赌博、吸毒等行为不仅会导致家庭经济受损,还会影响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如果一方有这些恶习且屡教不改,另一方无法忍受这种生活状态,法院通常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里的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其他原因。分居时间要连续满两年,且有证据证明双方确实处于分居状态。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现实生活中婚姻关系复杂多样,除了上述法定情形外,还有很多情况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比如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共同生活等。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