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挪用公款罪需要注意主体身份、行为表现、款项用途、数额与时间限制、主观故意等方面的问题和细节。
主体身份是认定挪用公款罪的关键要素之一。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非上述特定主体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行为表现方面,挪用公款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将公款挪作他用。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便利条件。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款项用途不同,对定罪和量刑也有重要影响。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可分为三种情形:一是进行非法活动;二是进行营利活动;三是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进行非法活动的,不论数额多少,都可能构成犯罪;进行营利活动的,要求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同样要求数额较大。不同用途在入罪标准和量刑上存在差异。
然后,数额与时间限制也不容忽视。对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有数额较大的要求。关于数额标准,会根据不同时期的司法解释有所调整。同时,对于“超过三个月未还”,要准确把握时间节点,即从挪用公款之日起计算,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最后,主观故意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挪用公款的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并且具有非法取得公款使用权的目的。如果是因为工作失误、账目管理混乱等原因导致公款暂时无法归还,而没有挪用的故意,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挪用公款罪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各个方面的问题和细节,准确判断行为是否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