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取保候审需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决定机关签字,具体取决于案件所处的阶段。执行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也需相关负责人签字。
在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适用时涉及不同的部门签字,这与案件所处的阶段密切相关。
从决定机关来看。如果案件处于侦查阶段,通常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会对案件进行综合评估,考量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一旦认为符合条件,就会由公安机关的相关负责人签字批准。例如,在一些轻微盗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良好且没有再犯风险,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可决定取保候审,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字。
若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是决定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会根据证据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如果决定取保候审,会由检察长签字批准。比如在一些经济犯罪案件中,当证据收集达到一定程度,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时,检察院会作出决定。
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则成为决定机关。法院会根据庭审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决定是否对被告人取保候审,由院长签字批准。例如在一些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可能因身体原因等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法院经审理后会作出相应决定。
关于执行机关。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接到决定机关的取保候审决定书后,会安排具体的执行工作,这也需要公安机关内部相关负责人签字,以确保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总之,看守所取保候审涉及多个部门的签字,不同阶段由不同的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负责,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