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认购书和购房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主要在性质、内容、签订时间和法律效力上有所不同。认购书是预约合同,内容简单,签订时间较早,违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购房合同是本约合同,内容详细,签订时间较晚,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性质方面,房屋认购书是一种预约合同。它是购房者与开发商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所达成的一种协议,目的是为了约定双方在未来一定期限内签订正式购房合同。而购房合同则是本约合同,是直接确定双方房屋买卖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就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内容方面,房屋认购书的内容相对简单。通常仅包含房屋基本信息,如房屋位置、面积、户型等;房屋价格;认购金数额及交付方式;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时间等主要条款。而购房合同的内容则非常详细和全面,除了上述认购书包含的基本信息外,还会对房屋交付时间、质量标准、产权登记、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诸多方面进行明确约定,几乎涵盖了房屋买卖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所有问题。
签订时间方面,房屋认购书一般在项目开盘前后,购房者初步确定购房意向时签订。此时房屋可能还处于在建状态,甚至有些项目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购房合同通常是在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房屋具备现售条件后,双方对房屋买卖的各项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时签订。
法律效力方面,如果一方违反房屋认购书的约定,不履行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义务,违约方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种责任主要是对另一方信赖利益的赔偿,赔偿范围相对较窄。而如果一方违反购房合同的约定,违约方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责任相对较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