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房屋这类不动产设定抵押的情况,有着明确的生效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房屋作为价值较大且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财产,其抵押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和复杂的法律关系。抵押登记是一种公示手段,通过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向社会公开房屋已经设立抵押的事实。这可以保障交易安全,让后续可能与该房屋产生交易关系的第三人知晓房屋的权利状态,避免不知情而遭受损失。
例如,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如果仅仅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而没有去办理抵押登记,那么此时乙并不享有该房屋的抵押权。若之后甲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那么丙就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抵押权。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乙的抵押合同签订在先,由于未办理登记,其权益无法对抗已经办理登记的丙。
另外,办理抵押登记也有助于规范抵押行为,明确抵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登记机关会对抵押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和记录,确保抵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据登记的抵押权,通过法定程序对抵押房屋进行处置,以实现自己的债权。所以,房屋抵押权的生效是以办理抵押登记为关键节点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