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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应该怎么理解

2025-12-26 17: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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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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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指各行为人不仅对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具有故意心态,而且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及其结果具有故意心态,包含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并且存在意思联络。

在刑法领域,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是认定共同犯罪的关键要素之一。

从认识因素来看,共同犯罪人需要认识到以下几点。每个行为人都要认识到自己不是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例如,在一个盗窃团伙中,每个成员都清楚自己是和其他成员相互配合来完成盗窃活动的。行为人要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该行为可能会产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比如,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行为人知道他们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去骗取他人财物,这种行为会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

从意志因素来讲,共同犯罪人通常对犯罪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希望的情况比较常见,例如在抢劫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都积极追求劫取他人财物这一结果的发生。而放任的情况也可能存在,比如在一些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虽然不是积极追求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但对于可能出现的这种结果持一种放任的态度,当这种结果真的发生时,他们也不反对。

此外,共同故意还要求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意思联络是指各行为人之间就实施犯罪进行了沟通和交流,达成了共同实施犯罪的共识。这种意思联络可以是明示的,比如通过口头约定、书面协议等方式;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在长期的犯罪活动中形成的默契配合。比如,甲乙两人多次一起实施盗窃,他们不需要每次都进行详细的商量,一个眼神、一个手势就能明白对方的意图,这就是一种默示的意思联络。只有具备了共同的认识因素、意志因素以及意思联络,才能认定各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

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应该怎么理解(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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