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降罪是1997年设立的法律。
投降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中。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没有单独规定投降罪这一罪名。随着形势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军事利益、规范军人行为,1997年对刑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在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分则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中增设了投降罪。《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一罪名的设立具有重要意义。从军事层面来看,军人肩负着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神圣使命,在战场上应英勇战斗。投降敌人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军人的职责和使命,可能会对军事行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甚至导致战斗、战役的失败,设立投降罪有助于强化军人的战斗意志和职责意识。
从法律层面来说,明确投降罪为司法机关处理此类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司法实践更加有法可依,能够准确、公正地对相关犯罪行为进行惩处,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它体现了法律对危害国家军事利益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保障了国家的军事安全和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二十三条
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