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了实刑后一般不能再办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而判决实刑意味着刑事诉讼已进入执行阶段,通常不再适用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其适用通常是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当法院已经作出实刑判决,意味着案件已经经过审理并得出了最终的定罪量刑结果,此时进入到刑罚执行阶段。而取保候审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在判决生效后,这个目的已经实现,所以一般情况下不会再适用取保候审。
不过,如果罪犯在服刑过程中符合特定条件,如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可以通过申请保外就医等其他方式来获得监外执行,但这与取保候审是不同的概念和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