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监外执行的时间没有明确的最长限制,它会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等情形而决定监外执行的,监外执行期间计入刑期;当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如果罪犯刑期未满,应当及时收监。
监外执行的适用情形及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情形的,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的时间计算。监外执行期间是计入刑期的。例如,罪犯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因严重疾病被决定监外执行一年,那么这一年是算在五年刑期内的。如果在监外执行期间,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了,比如保外就医的罪犯病愈,怀孕的妇女生产后过了哺乳期等,而此时罪犯的刑期还未届满,就应当及时收监继续执行剩余的刑期。
特殊情况。在实践中,如果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遵守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等情况,且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一直存在,那么监外执行的状态可能会持续到刑期结束。比如,罪犯因生活不能自理而被监外执行,在整个服刑期间一直处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状态,那么就可以持续监外执行直到刑期届满。所以,监外执行本身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最长时间限制,而是与罪犯的具体情况以及刑期相关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