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拖欠利息合法计算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事人约定、工程实际情况等确定利率标准和起算时间。有约定从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无约定则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处理。
在处理工程款拖欠利息的计算问题时,要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该约定的利率不能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在过去,司法实践中常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作为衡量标准,不过随着法律环境的变化,需依据最新的金融监管政策和司法实践来判断约定利率的合法性。
若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这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一般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不过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所以之后应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时间开始计算利息。如果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30天内支付工程款,若未支付则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工程于2023年5月1日完工交付,乙公司应在6月1日前付款,但未支付。那么从6月2日起,甲公司就可以按照约定的年利率6%向乙公司主张工程款拖欠利息。若合同未约定利息标准,则应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总之,在计算工程款拖欠利息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确保计算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