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离婚后探视权一个月具体的天数,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视权的确定原则:探视权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其目的是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与子女进行正常的情感交流和联系,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在确定探视权的行使时间、方式等内容时,应充分考虑子女的权益和需求,同时兼顾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
协议确定探视权:离婚时,父母双方可以就探视权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双方可以根据自身工作、生活安排以及子女的学习、生活规律等因素,确定一个月探视的次数、每次探视的时长等。例如,双方可以约定一个月探视两次,每次探视一天;或者一个月探视一次,每次探视两天等。这种通过协议确定的方式,能够充分体现父母双方的意愿,也更贴合实际情况,有利于探视权的顺利行使。
法院判决确定探视权:如果父母双方无法就探视权达成协议,那么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子女的年龄、生活习惯、父母双方的居住距离、工作稳定性等。对于年龄较小的子女,可能会考虑更频繁但较短时间的探视;而对于年龄较大、有一定自主意识的子女,法院也会适当听取其意见。
探视权的变更:探视权确定后并非一成不变,如果出现了某些重大情况变化,如一方的工作地点发生变动、子女的生活环境改变等,导致原有的探视方式无法继续履行,那么双方可以再次协商变更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协商不成的,也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总之,离婚后探视权一个月的天数没有固定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