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遗失后办理离婚,若选择协议离婚,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等材料;若选择诉讼离婚,需要准备身份证、起诉状、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等。
当结婚证遗失却需要办理离婚时,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每种方式所需的证件有所不同。
协议离婚所需证件
首先是身份证,它是证明个人身份的重要证件,能明确离婚双方的身份信息。其次是户口本,户口本可以反映出家庭关系等相关信息。由于结婚证遗失,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查阅结婚登记档案,并取得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该复印件可作为婚姻关系的证明材料。此外,还需要准备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诉讼离婚所需证件
身份证同样是必不可少的,用于确认当事人身份。起诉状是启动诉讼程序的重要文件,需要详细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内容。对于结婚证遗失的情况,同样要获取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以此证明婚姻关系的存在。除此之外,可能还需要准备一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涉及财产分割的,要提供财产的相关证明;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要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等。
总之,结婚证遗失并不影响办理离婚,只要按照规定准备好相应的证件和材料,就可以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完成离婚手续。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五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
(二)查验本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三)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