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离婚诉讼一般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后,需间隔六个月才能再次起诉对方,但存在新情况、新理由则不受该六个月时间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同时也给予双方一定的时间去冷静思考和改善关系。
这里的“六个月”时间起算点是从第一次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例如,法院在3月1日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当事人在3月15日收到判决书,若双方均未上诉,那么上诉期届满(15天)后判决生效,即3月30日判决生效,从3月30日开始计算六个月,到9月30日后,原告就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可以不受六个月的限制随时起诉。所谓“新情况、新理由”,通常是指在第一次判决后发生了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和理由。比如,一方在第一次判决后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或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可以收集相关证据,随时向法院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
此外,如果是被告起诉离婚,则不受上述六个月时间的限制。被告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为法律并未对被告的起诉时间作出限制。总之,第二次离婚诉讼的起诉时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