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产共同所有且涉及居住权的判决,法院通常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可能会判决双方共同居住使用房屋,也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方单独居住权并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等,需依据具体案情来确定。
在离婚案件中,当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时,居住权的判决需要考虑诸多因素。法院会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如果有子女需要抚养,为了保障子女的稳定生活环境,可能会优先考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居住需求,判决其获得居住权。例如,若孩子处于上学阶段,为了不影响孩子的学业和生活,将房屋居住权判给直接抚养孩子的女方,同时可能要求女方给予男方相应的房屋折价款补偿。
会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如果一方经济困难,没有其他合适的居住场所,法院可能会倾向于判决其享有居住权。比如一方因失业或身患疾病等原因,经济上无力另行租房居住,那么法院可能会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享有房屋居住权,以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求。
房屋的来源和贡献也是重要考量因素。如果一方在购房时出资较多,或者对房屋的装修、维护等方面贡献较大,法院在判决居住权时也会予以适当考虑。可能会给予贡献较大一方更多的居住权益,或者在补偿金额上做出合理调整。
另外,如果双方能够就居住权问题达成一致协议,法院通常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按照协议内容进行判决。但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会根据上述各项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以平衡双方的利益,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总之,离婚房产共同所有居住权的判决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旨在实现公平正义和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生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