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债务离婚时一般不进行分割,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由负债方个人承担偿还责任。但存在特殊情况,若该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该债务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在婚姻法律规定中,婚前债务的性质通常为个人债务。这是因为债务产生于结婚之前,此时双方还未形成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该债务与另一方没有直接关联。例如,一方在婚前为购买个人名下的房产而向银行贷款,或者为完成个人学业而产生的助学贷款等,这些债务都是为了满足其个人的需求和利益,在离婚时自然应由负债的一方独自承担偿还责任。
然而,在某些情形下,婚前债务可能会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婚前债务是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它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比如,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购买婚后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虽然借款行为发生在婚前,但房屋是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使用和受益的,这种情况下该债务就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当婚前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在离婚分割债务时,夫妻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协商的内容包括债务的分担比例、偿还方式等。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按照协商结果执行即可。但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如双方的经济状况、债务的形成原因等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应承担的债务份额。
此外,债权人在主张债权时,如果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即使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债务分担有约定,该约定也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向任何一方主张全部债权。一方承担全部债务后,可以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向另一方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