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出问题的赔偿,一般可要求经营者或生产者承担退款责任,同时还可主张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在我国,对于食品出现问题的赔偿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赔偿的具体金额方面,除要求赔偿损失外,消费者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这里的“价款”指的是购买该食品所支付的金额,“损失”则包括因食用该食品而导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例如,消费者购买了价值50元的食品,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去医院治疗花费了200元,此时消费者既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即500元的赔偿金,也可以要求损失三倍即600元的赔偿金,消费者可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赔偿方式。
另外,若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还是以上述例子,如果消费者购买的食品仅价值10元,按照价款十倍计算赔偿金为100元,但由于不足一千元,此时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一千元。不过,如果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不需要支付上述赔偿金。例如,食品标签上的字体印刷存在轻微模糊,但不影响消费者对食品信息的理解,也不影响食品本身的安全,这种情况下就不适用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规定。
在实际维权过程中,消费者需要保留好购买食品的凭证,如购物小票、发票等,以及能够证明食品存在问题的证据,如食品的剩余部分、医院的诊断证明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