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审人的个人物品,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如果被扣押,通常会由扣押机关妥善保管。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并退还;与案件有关需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会随案移送,最终根据案件处理结果决定是否退还。
当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可能会对其随身物品进行检查和扣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于被扣押的个人物品,如果经过审查认定与案件无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扣押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给被取保候审人。这一规定旨在保障被取保候审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避免对其财物的不当扣留。
而对于那些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会被妥善保管并随案移送。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这些物品会作为证据在法庭上接受审查和质证。当案件审理结束后,如果物品不再作为证据需要保留,通常会退还给物品所有人。
例如,在一些盗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作案时使用的工具等物品会被作为证据扣押和随案移送,而其身上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钱包、手机等物品,在确认与案件无关后会及时退还。
此外,被取保候审人在取回个人物品时,应当注意查看物品的完整性和数量是否与扣押时一致。如果发现物品有损坏或者缺失的情况,可以及时向扣押机关反映,要求其作出合理的说明和处理。总之,对于取保候审个人物品的处理,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二十七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