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并非由单一部门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在我国,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的确定有不同情况。首先是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对于一些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等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通常实行政府指导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这一机制的目的在于保障这些特殊性质物业的业主能够享受到合理价格的物业服务,同时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进行规范。例如,某地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过调研和成本核算,确定了当地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基准价为每平方米每月1元,浮动幅度为上下10%。那么该地区老旧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费用就需要在这个范围内确定。
其次是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情况。对于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等物业服务收费,一般实行市场调节价。这意味着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服务内容和质量等因素,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自行约定收费标准。双方在协商过程中,通常会考虑物业服务的成本,包括人员工资、设备设施维护费用、能源消耗等。同时,服务的质量和标准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比如,一个高端住宅小区,业主对物业服务的品质有较高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了包括24小时安保、高端绿化养护、个性化家政服务等在内的全方位服务,那么相应的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可能就会较高。总之,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的制定是一个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过程,不同的定价方式都旨在实现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利益平衡。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