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以在协商一致、约定解除条件成就、法定情形出现等情况下解除。
在商业和日常生活中,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但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可能需要解除。以下是常见的合同解除情形。
协商一致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这是最常见且最平和的合同解除方式。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现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双方都不利,于是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合同。这种方式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约定解除: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比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如果出租方需要自用该房屋,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当这种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出租方就可以行使解除权。
法定解除:这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解除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不可抗力为例,如因地震导致工厂厂房坍塌,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交付产品,这种情况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此外,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总之,合同解除需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以确保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