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物权。在追偿权的场景中,这三种担保物权发挥着重要作用。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为乙向丙的债务提供了保证,在甲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对乙的追偿权。为保障该追偿权的实现,乙可以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甲,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若乙到期不偿还甲的追偿款,甲就可以通过行使抵押权,对抵押的房屋进行处置来获得清偿。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替乙偿还了债务后取得追偿权,乙将自己的一批贵重珠宝交给甲占有作为担保。若乙不偿还追偿款,甲可以就该批珠宝行使质权。权利质权则是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的质权,常见的权利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以应收账款出质为例,乙将其对他人的应收账款出质给甲,以担保甲的追偿权,若乙违约,甲可就该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为乙修理汽车,乙未支付修理费用,甲有权留置该汽车。之后甲代乙偿还了其他债务取得追偿权,在乙仍不偿还追偿款时,甲可以就留置的汽车行使留置权来实现自己的追偿权。这三种担保物权为追偿权的实现提供了不同的保障方式,债权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物权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