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主体是否适格、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否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和财经管理制度、款项用途和挪用时间、数额是否达到标准、主观方面是否故意等方面。
主体方面,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主体不符合这一要求,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行为方面,挪用公款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权或者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只是一般的借款等行为,则不构成犯罪。
从侵犯的客体来看,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财经管理制度。如果行为没有侵犯到这些法益,就不属于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
款项用途和挪用时间也是重要区别点。根据法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不论数额多少和时间长短,原则上都构成犯罪;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才构成犯罪。例如,挪用公款用于合法的日常消费,在三个月内归还,且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可能不构成犯罪。
数额标准也不容忽视。不同的挪用情形有不同的数额要求,只有达到相应的数额标准,才可能构成犯罪。如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起点相对较低,而进行营利活动或其他个人使用的数额起点相对较高。
主观方面,挪用公款罪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如果是因为疏忽大意等过失导致公款被错误使用,一般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